全市各工伤参保单位、各工伤保险医疗辅助器具机构:
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、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国务院令第586号、《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、《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7]7号)文件规定,为了引导全市工伤参保人员因工伤进行合理治疗,提高工伤保险服务质量,有效控制工伤医疗成本,经各医疗辅助器具机构自愿申请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,结合对2022年度医疗辅助器具机构的检查考核情况,确定以下机构为我市2023年度工伤保险医疗辅助器具机构,现予以公布。
许昌市工伤保险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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